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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食品安全”纳入干部考核,权责匹配才称得上“最严”

“食品安全”纳入干部考核,权责匹配才称得上“最严”

新京报

02-2523:23

▲资料图 图片来源:视觉中国

据新华社报道,近日,中办、国办印发《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》,首次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。规定明确,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,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,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责。

从2013年中央“一号文件”首次提出“健全基层食品安全工作体系”,到2017年“一号文件”提出要“健全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”等,再到2018年11月市场监管总局提出要建立食品安全领域的巨额赔偿制度……毋庸置疑,近年来,从技术手段革新到法律制度“打补丁”,针对食品的安全保障正日趋完善。

与之对应的,则是食品安全事故的不断减少。但减少不等于已销声匿迹,这几年,食品安全领域的问题仍时有曝光。鉴于此,对食品安全再怎么重视都不为过,而且这根重视的“弦”丝毫不能松。毕竟,随着生活水平提升,民众对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重视。

而那些不时曝出的食品安全问题则表明,与民众的重视程度难以相称的,是一些地方还在把食品安全问题视作琐碎、末端的小事,特别是部分党政领导干部对食品安全问题仍然重视不够,监管失之于宽、失之于软。因此,如何探索出更加有约束力的责任分配制度,就显得尤为必要。

而这次,中办、国办明确将食品安全纳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,可以说是对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形成了较为完整的闭环。

食品安全事故中,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该当何责,法律法规层面其实此前就对此有规定。比如2015年4月新修订的《食品安全法》第142条规定,对于本行政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,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处分;造成严重后果的,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”。

因食品安全事故获咎的领导干部,之前也并非没有。如2017年11月,江西九江某地所产稻谷及其耕地被曝受重金属镉不同程度污染,之后九江市纪委对市有关部门和区相关责任人等11人予以了追责。其中,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村镇干部立案审查。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港口街镇分管环保工作副镇长吴帆(非党员)立案调查,给予行政警告处分,其他人员只是诫勉谈话。

刨除追责力度,这样的个例仍难打消公众的疑惑:对于食品安全事故,党政领导干部究竟该担怎样的责任,追责该追到什么程度,之前似乎并无确定的说法。

犹记得,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12月召开的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上曾指出,加强食品安全监管,就要“严字当头,严谨标准、严格监管、严厉处罚、严肃问责,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”。“四个最严”,也成了食品领域监管的常识。

而此次规定的出台,符合公众期许,也合乎“最严”的题中之义。“最严”体现在追责的力度更大上,对于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问题的行政区域地方党政领导干部,要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进行问责。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,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。”“严”字在这里得到了真正体现。

“最严”还体现在追责的范围更广上。从横向来说,《规定》指出,“食品安全相关工作”是指包括“卫生健康、生态环境、粮食、教育、政法、宣传、民政、建设、文化、旅游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者领域与食品安全紧密相关的工作”,以及“为食品安全提供支持的发展改革、科技、工信、财政、商务等领域工作”。从纵向来说,追责的“地方党政领导干部”不仅指“乡镇(街道)党政领导干部,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党政领导干部”,还包括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”。

这也意味着,一旦某地发生了食品安全事故,可能要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,就不再只是几个直接责任人,而是相关领域、相关层级的主要负责人员,乃至地方一把手。在严格溯责的规则体系下,他们很难轻易甩锅。

可以预见,将食品安全纳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,能以“守土有责”的责任压力,倒逼更多地方领导干部尽到责任,进而更有力地守护好食品安全底线,保护好民众舌尖上的安全。

□肖隆平(媒体人)

编辑 孟然 佘宗明 校对 危卓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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